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1019號
聲 請 人 鄭麗鳳
相 對 人 陳洋升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洋升(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二、選定鄭麗鳳(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洋升之監護人。三、指定陳依霖(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洋升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鄭麗鳳為相對人陳洋升之配偶,相對 人因罹患老年失智症,長期處於失能狀態,經定期門診追蹤 治療均不見起色,相對人生活已無法自理,亦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 請人為其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女陳依霖為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女陳依霖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
㈠證據:
⒈聲請人之陳述
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
⒊親屬系統表
⒋戶籍謄本
⒌親屬會議同意書: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陳依霖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⒍同意書:聲請人同意擔任監護人,陳依霖同意擔任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⒎監護(輔助)宣告鑑定報告。
㈡相對人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 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 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洋升之監護人,符 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陳依霖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附註:
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