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48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張譽耀原名張源清
13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壹佰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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