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周庭渝 籍設臺中市○○區○○路○段00號北 屯區戶政事務所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代 理 人 林旻文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
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
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
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後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2日以110年度消債補字第112號民
事裁定命債務人應於送達20日內補繳預納必要費用2,000元
,前開裁定已於同年7月14日送達債務人當時之代理人,債
務人逾期而未如數預納,經本院定期於110年12月1日上午9
時10分命債務人到院表示意見,該通知並經合法送達,然債
務人並未到庭,且其迄未繳納必要費用等情,有前揭民事裁
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暨訊問
筆錄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債務人更生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黃 家 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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