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66號
TCDV,110,法,66,202112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吳惠群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普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吳惠群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普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
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普濟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變更為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所示內容。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普濟社 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董事會前於民國11 0年10月24日召開第六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決議擬修訂捐 助章程為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所 示,爰向鈞院聲請為必要處分之裁定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10年11月9日中市社助 字第1100130516號許可函、相對人第六屆第一次董事會會議 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聲 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修 正條文」所示。核其主要修正內容涉及財團法人之組織及重 要之管理方法所為之變更,且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 神並不違背,亦與財團法人法、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並未抵觸 。另部分條文則因項次連動而有隨同變更之必要,為免切割 適用而造成混淆,爰一併許可之。是聲請人所為捐助章程變 更聲請,即無不合,爰予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