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0年度,64號
TCDV,110,法,64,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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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法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蔡長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榮譽講座教授張錦文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國醫藥大學榮譽講座教授張錦文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准予變更為如附件修訂對照表「修正規定」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捐助章程 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新舊章程、 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主管機關核准修 訂之公函影本等件,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 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 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 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 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 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 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參照) 。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 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 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 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至於財團名稱、設立宗旨、業務 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關之事項,亦與財 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 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自不在得聲請之列 (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參照)。參酌民 法第59條規定,僅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向法院辦理變更



登記即可。
三、經查:
㈠相對人於民國108年12月28日召開第7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 議修訂捐助章程,此有相對人董事會會議紀錄可憑。又聲請 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可稽,屬利害關係 人,則聲請人提出本件法人捐助章程變更聲請,程序上並無 不合。
㈡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捐助章程之修正後條文,其中修 正後條文第6條修正具相關專長之董事比例;第7條係修正董 事之之消極資格限制;第8條係修正董事會職權內容;第9條 修正董事長代理人產生方式、董事會召集及視訊會議方法; 第10條修正重要事項及其決議方法;第11條增訂董事及執行 長利益迴避;第12條修正財務處理原則;第13條增訂財產之 管理運用方法;第16條修正工作計畫及會計表冊之備查程序 ;第17條修正修正解散或撤銷廢止許可後之賸餘財產歸屬, 核屬財團法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與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 法有關事項,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關,亦與財 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無牴 觸。又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亦表示同意變更捐助章程乙情 ,有衛生福利部110年8月10日衛部醫字第1101665499號函在 卷可參,是本件即無再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之必要,故聲請人 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於相對人捐助章程修正內容,除上開准許部分外,修正後 條文第1條增訂法源依據;第2條修正主要業務範圍;第3條 至第5條文字修正;第14條及第15條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 第18條條次變更及增訂未盡事宜規範依據;第19條條次變更 及文字修正等,均非屬財團之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 亦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必要之變更無涉,依上開 說明,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規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 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自無庸向法院聲請准許變 更章程處分,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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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