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10年度,299號
TCDV,110,抗,299,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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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299號
抗 告 人 王菁華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1
0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一審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97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又抵押權經設定登記後,債權人因債務屆滿未受清償 ,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時,亦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 ,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 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意旨參 照),是拍賣抵押物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 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形式 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而抗告法 院就拍賣抵押物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抗告事件,亦應僅為形 式審查,不得審酌抗告人所爭執之實體事項,合先敘明。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債務人即抗告人於民國99年1月20日起,陸 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480 萬元、288萬元、26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其對相對 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 、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 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 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並經登記在案。嗣抗 告人於99年1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200萬 元、100萬元、70萬元,並約定相關利息及違約金,抗告人 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因抗告人自110年5月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176,949元及相關利息、違約金,依



貸款契約之約定,上開債務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貸款契約及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擔保物提供人同 意書、貸放明細資料、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件為證(原審卷 第15頁至第123頁),原審爰據以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 物之聲請。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110年11月3日上午至臺中市警察局 第六分局收受本院非訟中心函文,並遵期於7日內具狀陳述 意見,同時檢附繳清累欠房貸款項匯款證明,是原裁定認抗 告人未表示意見等語,與事實不符,且原審未待抗告人表示 意見,即准予拍賣抗告人之不動產,影響抗告人權益甚鉅等 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四、經查,上開貸款契約既已載明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原審卷第64、74、88、103頁) ,抗告人亦不爭執未依約償還債務,堪認相對人於110年10 月22日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時,債權已屆清償期,至抗 告人以其已補繳積欠款項為由,認相對人不得聲請本件拍賣 抵押物,核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尚非本件非 訟事件之抗告程序所得審究,如有爭執,應由抗告人另依民 事訴訟程序尋求救濟。又本件相對人既已提出他項權利證明 書等件為證,應認其實行系爭抵押權之形式要件已具備,原 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核無不合,縱抗告人上 開抗告理由屬實,然抗告人是否遵期表示意見,對於本件之 認定並無影響,原審未待抗告人陳述意見即裁定准予拍賣抵 押物雖有未當,然結論並無不合,是抗告人執前詞求予廢棄 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對於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 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 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 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及繳納



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惠順 65 610.08 10000分之405 2 臺中 西屯區 惠順 65-3 58.61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77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住房、樓梯間;鋼筋混凝土造;003層 一層45.41 二層45.41 三層45.41 屋頂突出物13.99 合計150.22 花台1.94 雨遮1.32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號、面積1650.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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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