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123號
TCDV,110,家繼訴,123,2021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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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余麗雪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複代理人 李依庭
相 對 人 陳甚
余志銘
余招治
余春玉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遺產等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相對人余春玉於本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23號分割遺產等事件擔任相對人陳甚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陳甚係聲請人余麗雪之母。聲請人 余麗雪起訴請求辦理分割被繼承人余阿萬所留遺產,惟相對 人陳甚失智,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由聲請人為監 護人,現聲請人為相對人陳甚及自己辦理被繼承人余阿萬所 留遺產之分割,有利害衝突之情形。爰聲請法院為其指定特 別代理人等語。
二、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被告陳甚因失智,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 人,有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506號民事裁定1份附卷可稽 ,自堪信為真實。
(二)經聲請人推薦相對人余春玉為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相對 人余春玉為相對人陳甚之女,認由其擔任相對人陳甚在本 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23號分割遺產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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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