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10年度,102號
TCDV,110,家繼訴,102,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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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02號
原 告 葉孫勇
訴訟代理人 謝明辰律師
被 告 葉孫忠
兼訴訟代理
人 葉美鎔
被 告 葉孫能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賴玉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葉孫忠、葉美鎔、葉孫能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 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賴玉壺於民國101年6月20日死 亡,死亡時其夫葉子成已先於97年11月3日死亡,其長子即 被告葉孫忠、次子即原告葉孫勇、四男即被告葉孫能及長女 即被告葉美鎔尚生存,自為繼承人,而其叁子葉孫權則先於 52年10月24日死亡並絕嗣,又被繼承人賴玉壺死亡時其遺產 ,其中不動產部分,即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臺中 市○○區○○段000000地號及臺中市○○區○○里○○○路00號房屋部 分,業經兩造協議分割完畢,然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帳戶存 款,尚未分割,而兩造就被繼承人賴玉壺所遺前開遺產無不 為分割之協議,亦無法律規定禁止分割情形,且該等遺產依 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則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賴玉壺 所遺遺產,於法有據,而就本件之分割方案,請如附表一分 割方法欄所示,亦即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 語。
參、被告部分:
  一、被告葉孫能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二、被告葉孫忠、葉美鎔雖最後言詞辯論時未到庭表示意   見,然於前次言詞辯論時則陳述略以「不動產已經分割   完畢,只剩下帳戶內的錢沒有辦法分」、「同意原告的   方案」等語。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 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 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 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 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 、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 書、系爭帳戶存款餘額證明書等件為證,核與原告主張相符 ,堪信為真實。因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 ,附表一所示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 之約定,惟兩造就上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 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前開遺產,即有理由。三、再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 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 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 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 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 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30條第2 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就 被繼承人賴玉壺所遺之存款部分按應繼分比例分配,尚屬公 平妥適,應屬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四、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 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 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 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附表一:被繼承人賴玉壺之遺產項目暨其分割方式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所在 價值或數量(新台幣) 分割方法 1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存款及其孳息) 2,835,955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豐仁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存款及其孳息) 3,725,590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分配取得。 3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0帳戶之存款及其利息 4,050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 存款 臺灣銀行豐原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款及其利息 1,744,311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 存款 臺灣銀行豐原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款及其孳息 57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6 存款 台中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之存款及其孳息 59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孫忠 4分之1 葉孫勇 4分之1 葉孫能 4分之1 葉美鎔 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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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