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0年度,52號
TCDV,110,家繼簡,52,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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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52號
原 告 王福卿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被 告 王塩澤
王塩村
王福安
王添丁
王曉楓
王明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汶婷


被 告 王菽
王色
王阿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王清山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 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被告王塩澤、王塩村、王福安王添丁王菽嫺、柯王色王阿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為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王清山於民國83年3月26日死 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王清山之 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被繼承人王清山並無以遺囑 限定其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復無不分割之約定,且無不能 分割之情形,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51條、第 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王清山之遺產。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
貳、被告王曉楓王明松、王汶婷到庭陳稱:沒有意見等語。其 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任何書面、證據 資料供本院審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 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 及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 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 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 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清山於83年3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一所示遺產,兩造均為被繼承人王清山之繼承人,應繼分如 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補發)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而被繼承人王清山所 遺如附表一之財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 之約定,然兩造無法就被繼承人王清山之遺產進行協議分割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 王清山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三、復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 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 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 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 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 酌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共有 人最大之利益等情狀後,認如僅將如附表一編號1號所示不 動產,按兩造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渠 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以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 對於渠等並無不利益情形,即應按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 分別共有;附表一編號2號之存款,性質係為可分,以原物 分配為適當,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應屬公平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肆、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



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 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 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 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附表一:被繼承人王清山之遺產及分割方法
編號 項 目 財產價值 (新台幣) 分割方法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持分2/5) 187,068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現金 10,000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王塩澤 1/8 2 王塩村 1/8 3 王福卿 1/8 4 王福安 1/8 5 王添丁 1/32 6 王曉楓 1/32 7 王明松 1/32 8 王汶婷 1/32 9 王菽嫺 1/8 10 柯王色 1/8 11 王阿蘭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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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