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892號
TCDV,110,司聲,1892,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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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892號
聲 請 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劉英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按相 對人之戶籍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00號二十八樓之26寄發如 附件所示之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查無 此人退回」文字之戳印,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三、本院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本院92年度執八 字第47881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 、信函暨退回信封等影本為證,足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 確實不明,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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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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