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777號
聲 請 人 楊文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宗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暨延展清算完
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將宗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楊文萍。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 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 有明文。
二、次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 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 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亦 有明定。
三、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宗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任清 算人Robin Zimmerman Weyand因故無法繼續擔任清算人職務 ,經相對人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由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 楊文萍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聲請人已於同日就任,惟清算事 務仍在處理中,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爰聲請變更清算人 並延展清算完結等語。
四、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股東決議錄及其譯文、 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及其譯文、清算人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為 證,亦有本院108年度司聲字第592號裁定、110年度司聲字 第673號裁定在卷可憑,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並准予展期至民國111年5月2日止完結清算。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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