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1729號
TCDV,110,司聲,1729,202112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729號
聲 請 人 洪王瓊瑜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曾文義曾文泉、曾文火、曾文欽曾文振
曾文慶曾麗招曾麗香曾麗月曾寶桂曾中岳曾微貞
曾雪如曾佳慧曾巫蘭招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
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 請人已於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223號民事事件中支出訴訟 費用合計新臺幣8,300元,為請求強制執行,爰聲請裁定確 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本案如在上訴中,尚須繼續支出訴訟費用,而關於訴訟費 用之裁判,將來上級法院裁判結果,未可逆料,最終訴訟費 用分擔之比例將隨之變動,故為避免困擾,確定訴訟費用額 之時期,自以裁判確定後為宜(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 第451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若就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尚 未確定部分,先行確定一部之訴訟費用額,嗣後上訴審如因 變動分擔比例,則原先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將予撤銷另為不同 之核定,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立法意旨恐有未合(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89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本案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雖經本院109年度 中簡字第1223號裁判,惟相對人曾文義已提起上訴,本案訴 訟仍未確定,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憑。本案訴訟既 在上訴審受理中,其訴訟標的容可變更,且須繼續支出訴訟 費用,而關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將來上級法院裁判結果,未 可逆料,最終訴訟費用分擔之比例將隨之變動。是以,若就 訴訟費用分擔比例尚未確定部分,先行確定一部之訴訟費用 額,嗣後上訴審如因變動分擔比例,則原先確定之訴訟費用 額將予撤銷另為不同之核定,與「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立法 意旨恐有未合。依上意旨,本件聲請,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