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3682號
TCDV,110,司繼,3682,2021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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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682號
聲 請 人 潘玫樺

潘毅軒



潘義儒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柏舟不幸於民國110年8月25 日死亡,聲請人潘玫樺潘毅軒、潘義儒為被繼承人之孫, 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 籍謄本、印鑑證明及拋棄繼承聲明書等聲請核備云云。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 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 第1138、1139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 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 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郭柏舟於110年8月25日死亡,聲請人等 為被繼承人之孫,屬直系血親卑親屬二親等繼承人,固有聲 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郭柏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 籍謄本等為證。惟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親等繼承人 有郭英郎郭榮華郭榮祥郭雪梅郭秀美、郭秀英等人 ,而上開繼承人中,除郭秀英於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655 號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另郭雪梅已於本案中聲明拋 棄繼承外,尚有郭英郎郭榮華郭榮祥郭秀美未為拋棄 繼承並經准予備查,此有前揭書證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郭英郎郭榮華郭榮祥、郭 雪梅郭秀美既未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等即 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 ,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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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