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劉坤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繳,且裁定已於同年10月5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