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7028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兆田實業有限公司、林豈葳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兆田實業有限公司業於110年12
月8日經授中字第1103376443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
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
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
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
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
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
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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