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6985號
聲 請 人 陳靜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至佳營造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臺端聲請狀聲請事項欄內載明「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
載金額新臺幣參佰參拾壹元」是否為誤繕?如有誤繕,應具
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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