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監宣字,110年度,484號
TCDV,110,司監宣,484,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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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監宣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林瑞貞


林怡臻

林瑞玲

林瑞琪

林瑞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林武忠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林浩義之配偶及第一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手抄
本正本(記事欄物省略)。
二、關係人廖國志之戶籍謄本,敘明其與相對人林武忠之關係,
並提出相關親屬間之戶籍謄本。
三、本件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是否係為辦理被繼承人林浩
義之遺產分割事宜?若是,應提出願任特別代理人同意書上
係載明「為辦理遺產分割事宜」。
四、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簽章應齊備),若相對人分得之部分
小於其應繼分,則應一併提出該協議對相對人無顯然不利益
之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琳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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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