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司字第386號
聲 請 人 宋瑋萱
上列聲請人聲報美樂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報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美樂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 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 經本院函准予備查在案。因伊業已清算完結,爰依法聲報清 算完結等語。
二、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 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 院;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 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 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 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 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 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第一項清算期內之收支 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 司法第 326條第 1項、第327條、第331條第1項、第4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 ,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 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 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 30條之1、第18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經美樂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為清算人,並 向本院聲報,經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 0年度司司字第326號卷,閱明屬實。惟聲請人聲請就美樂蒂 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一案,僅檢附清算後損益表、清 算前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 函請其補正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後財 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及刊登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公告之
報紙連續3日之證明文件,聲請人迄未補正上開命補正事項 。依前開規定,其聲報清算完結程序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