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94年度,1357號
CLEV,94,壢小,1357,200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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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35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庚○○
      戊○○
兼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己○○
      丁○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龔源江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龔源江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 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 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本於繼承之事實,訴請借款人龔源江之繼承人 即被告徐菊蓮清償借款債務,嗣追加其餘繼承人庚○○、戊 ○○、己○○丁○為被告,請求就繼承龔源江之遺產範圍 內連帶清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二、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龔源江於民國 91年7月16日向原告 聲請貸款最高訂約額度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可動 用額度200,000元,由被告簽立綜合約定書1紙,約定利息按 年息18.25%計算,按月應依綜合約定書第 6條方式攤還,如 有遲延履行時,則依據綜合約定書第 8條後段約定,於遲延 期間按年息20%給付遲延利息;另依約定書第4條之規定,每 動用1筆借款時,須繳納100元提領費。惟被告之被繼承人龔 源江於94年5月7日死亡,尚積欠88,468元之本金及利息未清 償,被告為其繼承人,爰依消費借貸、繼承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於本院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國民現金卡綜合 約定書、申請書、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表、本院 94年9月 26日桃院興家君 94年度行政繼字第756號函、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被告對於其被繼承人龔源江積欠前開債務,亦不爭執 ,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 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 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 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繼 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 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 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 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民法第 1138條第1款、第 1139條、第1141條、第1147條、第1148條、第1153條第 1項 、第115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限定繼承之繼承人,仍應繼承 被繼承人之債務全額,僅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度,負償 還責任,即限定繼承人非無債務,僅其責任有限而已;限定 繼承債權人,得就債權全額為裁判上及裁判外一切請求,惟 債權人起訴請求,繼承人如提出限定繼承之抗辯時,法院應 為保留的給付(於繼承財產限度內為給付)之判決,最高法 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58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為被 繼承人龔源江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且被告庚○○已向 本院呈報為限定之繼承,已據本院調取本院94年度繼字第75 6號核閱無訛,故其餘被告應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揆諸前 開法條、說明,原告依與被告之被繼承人龔源江間之金錢消 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在被告繼承龔源江之財產範圍內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五、本件係行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計算書: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
│第一審裁判費 │ 1,000元 │
├───────┼─────────┤
│合    計 │ 1,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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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