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765號聲 請 人 呂金歡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具股票發行公司印文之股票掛失證明文件正本過院 參辦。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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