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756號聲 請 人 曾文秋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聲請狀末簽名或蓋章。(台端聲請狀末未簽名蓋章)。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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