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39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張靖鳳即楊張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伍拾玖元及新臺幣貳
萬陸仟參佰陸拾貳元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零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0月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
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可證。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8年1月5日,餘欠本
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
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
的之借款本息。
(二)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10月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9年2月28日,餘欠本息
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
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
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
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十五萬
元整(最高額度)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
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現金卡借款約定書可稽。詎料
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7年10月31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
未清償。依現金卡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
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
限縮,合先敘明。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
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3939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659元 張靖鳳即楊張麗雲 自民國98年1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002 新臺幣 26362元 張靖鳳即楊張麗雲 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3 新臺幣 23608元 張靖鳳即楊張麗雲 自民國97年1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9659元 張靖鳳即楊張麗雲 自民國98年2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26362元 張靖鳳即楊張麗雲 自民國99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