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9383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私立小浣熊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紀清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雀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
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㈢提出具有債務人簽名之補習班服務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請求金額77,0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繳款明細繳
費73,050元不相符)並列請求金額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