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9268號
TCDV,110,司促,39268,202112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26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程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
會函令『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
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
百分之15。』故利息之請求予以限縮。又依金管會金管銀票
字第10040000140號函規定,對未交足最低應繳金額之持卡
人,計收違約金之期數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且違約第ㄧ期
、第二期、第三期之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300元、400元、
500元,故違約金之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㈡相對人於民
國94年2月22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
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
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加計新臺幣(下同)6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
以連續三期為限。㈢相對人至民國97年11月18日止共計結帳
為19,195元未按期給付,其中17,357元為自民國94年2月22
日起至民國97年11月18日止之消費款,1,838元為循環利息
。㈣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付
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帳務資料、信用卡申請書、信
用卡約定條款、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92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357元 程芽 民國104年9月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001 新臺幣17,357元 程芽 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國104年8月31日 年息20%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357元 程芽 新台幣1,200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