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9255號
TCDV,110,司促,39255,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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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92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鐘婉予即鐘慧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零貳拾貳元,及
其中本金壹拾萬玖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
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鐘婉予於民國84年11月03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11月28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762,022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
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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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