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壢小字第127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王春鎮
被 告 甲○○
政事務所)(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零叁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38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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