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8959號
TCDV,110,司促,38959,2021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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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9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和諺即謝建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伍佰參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謝和諺即謝建德於民國106年04月13日向債權人
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4月13日起至民國11
3年04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
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2月17日
止累計112,539元正未給付,其中103,933元為本金;7,
31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8959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3933元 謝和諺即謝建德 自民國110年12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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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