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71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廖瑞安
債 務 人 黃媚湘即黃惠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
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