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8571號
TCDV,110,司促,38571,202112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571號
債 權 人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瑞美


債 務 人 高俊明



債 務 人 黃于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壹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違
約金新臺幣參仟伍佰肆拾壹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1/1頁


參考資料
大方藝彩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