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聲字,94年度,64號
SJEV,94,重聲,64,20051202,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軒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零參拾元整。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94年8 月31日以94年度重簡字第923 號判決確定,應由相 對人軒成企業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 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杜佳雯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玖仟零參拾元 │ │
├────────┼───────────┼─────────────┤
│合 計  │玖仟零參拾元 │ │
└────────┴───────────┴─────────────┘

1/1頁


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軒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