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419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林德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捌佰貳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柒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9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
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4日標
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9700
088250號函令聲請人自97年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
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
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
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
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特此敘明。
㈡另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
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
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
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
00077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
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
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
明。㈢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
號:00000000000000:借款年利率以實際動支借款當日債權
人牌告之基準利率再加計契約書所約定之利率加減碼計算,
嗣後隨債權人牌告之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計算年利率,並於
每年契約翌年續約按當時授信額度百分之1計收年費,延滯
期間則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惟因銀行法修正,令
信用卡及現金卡等利息循環利率年利率不得超過15%,故本
件僅請求年利率15%,此外,每動用乙筆借款時應給付100元
之帳戶管理費。㈣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6年11月30日止,尚
有新臺幣75822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
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約定條款、系統欠款證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