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8361號
TCDV,110,司促,38361,2021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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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36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哲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哲琳於民國109年08月2
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
0年12月03日止未受償之利息6702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
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
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
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
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
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383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82324元 陳哲琳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0年1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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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