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8277號
TCDV,110,司促,38277,202112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27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張琬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張琬渝於94年5月間向聲請
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
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
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
利息及違約金。㈡債務人迄108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1,787
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9,84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747元整及
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
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84
0元自109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
息。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