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173號
債 權 人 樂山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宏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怡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樂山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是否有誤?(因
與狀附出貨單抬頭為樂山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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