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8051號
TCDV,110,司促,38051,2021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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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051號
債 權 人 林奕仲
林政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里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游銘祥
實潔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林巧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萬里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萬理環保資源
回收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新臺幣15萬元收據影本。
㈢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影本

㈣釋明本件債權人林奕仲林政儀二人與估價單抬頭林耀生
不相符之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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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實潔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