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97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林眞如
債 務 人 黃本和即黃本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黃本和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本堃所得遺產範圍內,與
債務人林眞如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林眞如於民國(下同
)95年5月2日邀債務人黃本堃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200,000元整,約定於98年5月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
率百分之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二)詎料前開借款並未
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54,230元,收息至97年11月25日
,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
二十二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
求標的之借款本息。(三)因原債務人黃本堃已於108年6月
28日死亡,現查債務人黃本和為原債務人黃本堃之繼承人,
依法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須
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債務之責。(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