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82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劍平
代 理 人 林啓生
債 務 人 鴻貿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梓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捌拾陸萬貳仟陸佰貳
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暨依上開約定利率加年利率百分之一計算之遲
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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