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825號
TCDV,110,司促,37825,2021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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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82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劍平
代 理 人 林啓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鴻貿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梓佶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確認是否對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督促程序費用?請具狀
更正,並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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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貿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