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797號
TCDV,110,司促,37797,202112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97號
債 權 人 上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惟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祖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陳亮升郭昱
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另提
出釋明資料。
㈢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1/1頁


參考資料
高祖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