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733號
TCDV,110,司促,37733,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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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詹佩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方兆杰野人理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方兆杰「即野人理髮」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依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公示資料
查詢結果野人理髮之負責人非方兆杰)。
㈡提出野人理髮商號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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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