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22號
債 權 人 欣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益崧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依臺端聲請狀後附還款計畫協議書所示,雙方約定分期給
付貨款,而台端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聲請支付命令,意即
剩民國110年12月10日與111年1月10日二期未到期,又因
雙方契約書並未約定「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故
台端僅得就已到期未支付之金額請求(如有上述相關約定
,應提出予法院),應具狀更正為正確之金額,並提出更
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台端若欲等全部到期後聲請支付命令,則無需繳費,並
具狀撤回本件之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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