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718號
TCDV,110,司促,37718,202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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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18號
債 權 人 台中公園別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天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友雄梁淑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廖天賜台中公園別墅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
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並載明其任期
㈡提出對債務人二人催繳管理費之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
影本、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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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