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596號
TCDV,110,司促,37596,2021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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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596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劉承洋即劉木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設籍之住所位於新竹市東區,此有個人戶 籍資料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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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