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464號
債 權 人 廣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啟恒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陳報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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