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377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安福即張子元、張榮吉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聲請為各自債權,應補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按債權人
乃本於自己個別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自應分別繳
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按債權人就尚未屆期之債權,
並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則債權人請求至
債務人交還土地之日止之違約金並未明確,且涉及尚未屆
期之債權,是本件應計算至已屆清償期之債權總額,並更
正請求聲明。)
㈢陳報每年違約金為44,055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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