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376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蘇信豪
債 務 人 蕭中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七日
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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