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376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蘇信豪、蕭中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相
符之印文(按聲請狀所表明之債權人法定代理人與登記資料
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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