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294號
TCDV,110,司促,37294,2021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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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294號
債 權 人 張婧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江玲瓊吳麗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吳麗青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即法律依據。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並請陳報利息起迄日及利
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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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