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292號
債 權 人 陳易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彭維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㈡陳報債務人實際之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