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722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興達港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郭木村
代 理 人 施錦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清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以年月日表示,具體載明各段利息、違約金之起算日及截
止日。
二、請釋例違約金之計算式。
三、債務人鄭清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